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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6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明确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管理公司,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

第三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和区人民政府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工作部门)。市金融监管局为本办法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法承担属地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审批、变更审批和终止审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均须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金融监管局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相关要求,提交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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